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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中国热带作物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    作者: 综合事务部(党委办公室)   来源: 中国热带作物学会  日期: 2024-12-20   点击: 我要分享  

各相关单位:

《中国热带作物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》经2024314日第十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特此通知。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中国热带作物学会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448



中国热带作物学会秘书处

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

 

第一章  总  则

第一条  为规范中国热带学会(以下简称学会)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各种假期管理,保障工作人员待遇,提高学会工作效率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<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>的决定》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》《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(含劳务派遣人员,不含学生及挂职锻炼人员)(以下简称工作人员)享受假期种类包括公休假、带薪年休假(简称年休假)、探亲假、病假、事假、婚丧假、计划生育假、护理假、育儿假等。

 

第二章  假期种类及待遇

第三条  学会工作人员享受假期种类包括公休假、带薪年休假(简称“年休假”)、探亲假、病假、事假、婚丧假、计划生育假、育儿假等。

第四条  公休假

1. 国家规定公休假日指每星期的周六、周日;国家规定法定节日指元旦、春节、清明节、劳动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、国庆节、妇女节、青年节。工作人员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。

2. 学会工作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期间,因学会工作需要安排从事指令性、突击性任务或工作值班等专项工作,应适当安排调休、补休;确实无法安排调休、补休的,符合发放工作报酬规定的,报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五条  年休假

1.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20年以上的,年休假15天。

2. 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、满10年、满20年后,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。

3. 国家法定的休假日、休息日和规定的产假假期等,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
4.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安排,一般不跨年度安排。综合事务部(党委办公室)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,在保证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转前提下统筹安排,与法定节假日重合的可顺延。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年休假的,应当征求职工本人同意,并及时安排调休。

5. 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关工资待遇。

第六条  探亲假

1. 工作满一年的人员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,可享受探亲假待遇:

①与配偶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;

②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。

2. 探亲假天数标准

①工作人员国内探望配偶的,每年准假1次,假期不超过30天。已婚人员国内探望父母的,每4年准假1次,假期不超过20天。未婚人员国内探望父母的,每年准假1次,假期不超过20天。

②因私出国(境)探亲假,每3年可享受1次,其中探望父母、配偶(非公派留学)、子女的,探亲假不超过30天;出国(境)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留学人员,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者,其国内配偶可享受探亲假3个月。

学会可根据职工探亲路程远近情况,适当给予路程假。

上述假期天数是指学会工作人员与探望对象团聚的时间,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在内,不得跨年度累计。

3.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能享受探亲假

夫妻分居的职工在1个年度内的,一方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后,另一方不再享受。女员工当年休产假期间超过30天以上的,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。公派出国( 境)的援外人员可回国休假l个月,不再享受探亲假;公派出国(境)的进修人员、访问学者,其配偶不享受出国(境)探亲假。

4. 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

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,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正常发放;学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职工探亲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标准。

工作人员探亲往返路费的报销标准按照《中国热带作物学会差旅费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第七条  病假

1. 工作人员因病、因伤必须治疗和休假的,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假证明向综合事务部(党委办公室)申请病假,请假时未能提供证明的,须在请假后1周内提供。长期休病假的,根据用人单位规定定期出具医院证明。

2. 出差、探亲等途中因急性病在异地就医的,应先口头向单位请假,并在返回单位后及时提供诊治医院开具的 疾病证明,办理请假手续。

3.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

病假累计60天及以内的,基本工资、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工资照发;病假累计61180天的,从第61天起,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扣减10%基本工资、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;工作年限满10 年的,基本工资、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照发;病假累计超过180 天的,从第181天起,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减30%基本工资、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;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,扣减20%基本工资、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。学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减绩效工资。

4. 间断请病假在当年度内按累加计算。病假期间如遇法定节日、公休假的,假期不顺延计算。

5. 工作日半休

长期病休的职工所患疾病已治愈,但身体仍较弱的,根据医院的证明,经学会领导同意后,可以享受工作日半休,即半日工作半日休养。工作日半休最长不超过30天,工资原则上照发,学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。

6. 不能提供医院证明,或弄虚作假取得证明请休病假的,按旷工处理。伤病休假职工从事有收入性活动的,一经发现即停发其全部工资及其一切福利待遇;经批评教育不改的,按旷工处理;情节严重的,可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
第八条  事假

1. 遇有个人特殊情况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的,应由本人提出事假申请。

2. 事假的假期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。在国内探亲访友等的,最高不超过探亲假期期限;因私出国(境)的最高不超过3个月;出国(境)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,续假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。

3. 事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、公休假日,假期不顺延计算。

4. 事假工资待遇:月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,全年事假累计15天以内的照发;1530天的,按照日工资标准的50%扣减;超过30天的,按超过的事假天数全额扣减。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事假天数全额扣减。奖励性绩效工资:全年事假累计15天以内,按事假天数扣减;1530 天,按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50 % 扣减;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,全额扣减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。

第九条  婚丧假

1. 婚假

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,可享受婚假13天,婚假与法定节假日重合的可顺延,与公休假重合不顺延。

2. 丧假

假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,如路途遥远等特殊情况,按实际情况酌情办理。丧假与法定节假日重合的可顺延,与公休假重合不顺延。经批准的婚丧假期间,工资待遇照发。

第十条  计划生育假

1.  产假

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生育的女职工享受 188 天产假。难产的,增加产假 15 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 1 个婴儿,增加产假 15 天。给予男方护理假 15 天。

产假、护理假与法定节假日重合的可顺延,与公休假日重合的不顺延。

女职工产假、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,并享受全勤待遇,不影响晋级、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。

2. 哺乳假

女职工产假期满后,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可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。

第十一条  其他假期种类

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假期种类(计划生育假、护理假、育儿假等),可参照学会支撑单位有关请休假管理制度执行。

 

第三章  请休假管理

第十二条  请假与销假管理

工作人员请休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,书面填写请休假申请表(格式参见附件),经审批同意后方能请休假。其中秘书长请休假报理事长审批,副秘书长请休假报秘书长审批,部门负责人请休假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批,工作人员请假报部门负责人审批。审批完成后,报综合事务部(党委办公室)备案,综合事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工作人员请休假统计管理工作。

特殊情况的,可先口头请假,并在销假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。

假期结束后,应及时到综合事务部(党委办公室)到销假。

第十二条  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,按时上班,不早退,坚守工作岗位,不擅离职守,严格执行请休假管理制度,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计。

 

第四章  附  则

第十三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第十四条 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



中国热带作物学会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表.docx

中热学字〔2024〕20号 中国热带作物学会关于印发《中国热带作物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.pdf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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