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 | 综合事务部(党委办公室) | 来源: 中国热带作物学会 | 日期: 2024-12-19 | 点击: |
各相关单位:
《中国热带作物学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经2024年3月14日第十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中国热带作物学会
2024年4月8日
中国热带作物学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热带作物学会(以下简称 “学会”)会计档案管理,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会计档案,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、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会计档案室指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,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,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、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,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、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。
第三条 综合事务部(党委办公室)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。
会计档案管理职责:
1. 负责财务会计档案的收集、整理、立卷工作。
2. 负责移交前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。
3. 按规定时限将会计档案归档。
4. 会计档案鉴定和销毁等工作
5. 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、整理、保管、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。
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综合事务部(党委办公室)的财务部门负责,确保妥善保管、有序存放、方便查阅、 严防毁损,保管地点应具备防潮、防霉、防蛀、防火、防盗 等条件。
第二章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
第四条 会计凭证。包括各种原始凭证、原始凭证汇总表、记账凭证、记账凭证汇总表,银行存款 (借款)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。
第五条 会计账簿。包括总账、明细账、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。
第六条 财务报告。包括月度、季度、半年度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。
第七条 其它会计核算资料。包括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、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。
第八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。
第三章 会计档案整理
第九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,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, 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,并按顺序编号。
第十条 会计凭证整理。
(一)按月立卷。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;
(二)分散装订。根据凭证的多少进行分散装订,做到 整齐、牢固、美观;
(三)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,包括单位名称、年度、月份、起止日期、号码、装订人签章等。
第十一条 会计账簿整理。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,除跨年度使用的账簿外,其它均需整理并妥善保管。
(一)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,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 “结转下年”字样,不填其它内容;
(二)会计账簿在装订前,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,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,是否按顺序排列;
(三)活页账簿去空白页后,将本账面数项填写齐全,撤去账尺,用坚固耐磨的纸张做封面、封底,装订成册。不同规格的活页账不得装订在一起;
(四)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为:会计账簿装订封面→账户目录→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→会计账簿装订封底。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、平整,不得有折角、掉页现象,并注明所属年度、账簿名称、编号;
(五) 在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加盖装订人印章;
(六) 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,编号顺序为总账、现金日记账、银行存(借)款日记账、分户明细账、辅助账。
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整理。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,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,年度结束后统一归档保管。
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与借阅使用
第十三条 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结束后,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,期满后存入档案并由专人保管。
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、立卷、保管、调阅、销毁等一系列工作。
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。调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,方可办理调阅手续。
第十六条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,不得在案卷中标画,不得拆散原卷册,更不得抽换。
第十七条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,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,特殊情况,须经单位领导批准。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,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。
第十八条 机构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,应办理交接手续,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,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,接管人员逐一接收。
第五章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
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保管期限15 年;会计账簿保存 15 年,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 年;会计报表保存10 年,其中年度决算表永久保存;发票保管5 年。
第六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
第二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,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清单,汇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后,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,报经主管部门或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。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、债务的原始凭证,应单独抽出,另行立卷,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和债务时为止。
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,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、审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。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,要认真清点、核对;销毁后,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,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领导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综合事务部(党委办公室)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三条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同时原《中国热带作物学会档案管理办法》(中热学字〔2011〕13号)文件废止。
中热学字〔2024〕29号 中国热带作物学会关于印发《中国热带作物学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的通知.pdf